编者按
“各就位、预备、创新!”知识产权对推动体育世界的创造与创新至关重要。本版邀请两位代表性人物,从我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和知识产权推动产业创新方面,解读我国体育产业蓬勃发展过程中,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激励体育创新创造、赋能赛事运营、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与经验做法。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原司长 刘岩
记者:您参加了北京申办第27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第29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工作。其中,在2001年8月北京申奥成功后的一个多月,您就牵头组建了第29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下称北京奥组委)筹备办公室法律事务组。这对推进我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刘岩:2001年8月8日,北京奥组委筹备办公室成立。当时,我是筹备办公室总体策划组员工。当年8月16日,我和同事合作起草了《关于在组委会筹备办公室内设立法律事务组并调配人员的请示》。此请示分析了此届奥运会组织机构即将面对的数量巨大、关系复杂的法律事务等实际情况,建议成立专职法律工作部门,研究法律对策、承办法律业务、防范法律风险。很快,经过筹备办公室领导决策,法律事务组及时组建并迅速开展工作。此后,我便全身心地投入到北京奥运会法律工作之中。
法律事务组自成立之日起,工作目标就非常明确,即以“为办好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提供及时、有力的法律保障”为基本出发点,妥善处理中国国情特别是法律环境与当时奥运会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法律关系,尽快建立健全以合同监管、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以认真履行《奥林匹克宪章》《主办城市合同》及中国政府、北京市政府和北京奥组委承诺的国际义务为原则,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符合国际体育规则、惯例,充分满足北京奥运会组织管理需求,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组织有序的奥运法律工作体制和保障机制。
2001年12月13日,在北京奥组委成立当天,筹备办公室以法律事务组为基础成立了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确定其为正厅局级机构。此举既开创了我国经济、社会、文化、体育、会展以及其他活动组织机构内设法律工作部门的先河,又是规模空前的体育法律实务操作,代表着中国奥运法治实践的全面推进。
记者:从2001年北京首次成功申办奥运会至今,二十多年来我国体育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实践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程?
刘岩:在北京申奥成功之前,我国虽然积极参与国际奥林匹克活动,但坦率而言,并未真正开展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经过多年不懈努力,我国如今已针对体育赛事特别是大型综合性体育赛事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与政策,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治体系。
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我国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体育法等为基础,结合《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框架。2002年,我国出台《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初步完善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2018年,该条例完成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此后,在运动会知识产权特别是运动会标志保护领域,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了体育知识产权法律框架。
在具体工作推进中,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持续加强大型赛事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北京冬奥会为例,香港宝典免费资料大全对奥林匹克标志予以公告保护,依法查处恶意抢注行为;国家版权局开辟冬奥版权登记保护绿色通道,为涉奥版权作品提供便捷的版权服务;各级法院通过诉讼禁令等措施,强化对赛事转播的保护等。
另外,体育法于2022年完成修订,依法保护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力度进一步加大。
记者:当前我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在哪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刘岩:尽管我国在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取得长足进步,但相较于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体育知识产权的确立与保护仍面临一些挑战。尤其在体育知识产权领域中,与赛事有关的知识产权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处于显著突出的位置。
以体操、艺术体操、花样滑冰、花样游泳、跳水等难美类体育运动项目为例,其成套动作的形体姿态与技术往往体现出独创性、艺术性、表达性以及可复制性。诸如体操中的“托马斯全旋”“佳妮腾跃”“程菲跳”等经典动作,创始人均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然而此类智力成果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尚未获得明确认可。相比之下,舞蹈类表演因其艺术性与表达性受到著作权保护,早已在业界形成共识。鉴于难美类体育运动与舞蹈类表演在表现形式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其也应被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赛事标志标识、吉祥物既能在赛事宣传、普及方面起到巨大作用,也能产生经济效益,是体育赛事财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赛事知识产权的再利用和持续开发仍有待提高。除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以及被公众昵称为“大湾鸡”的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和全国第十二届残疾人运动会暨第九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喜洋洋”“乐融融”等少数成功案例外,多数赛事的知识产权未能实现赛后衍生开发。
记者:您认为各界应如何携手加大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刘岩:当前,我国体育领域标志类知识产权保护比较成熟,已有许多成功案例,积累了相对较多的经验;至于同体育关联的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开发,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需要知识产权界、体育界以及社会各界密切合作,携手开拓创新。
首先,进一步完善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和修法。期待通过立法手段,使体育运动项目、赛事节目等方面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得到更明确的法律保护,构建起完整的体育知识产权体系。比如,可将难美类体育运动成套动作参照舞蹈、杂技作品的保护做法,纳入著作权保护范畴。
其次,提高各类体育赛事组织者的法律意识与能力,及时组建专门的法律事务团队,系统提升赛事组织者在商标、版权等方面的风险防控水平,确保赛事音视频、标志标识、衍生品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再次,促进赛事知识产权转化与再利用。可借鉴“冰墩墩”与“大湾鸡”等成功案例,深度挖掘赛事标志、吉祥物等核心元素的衍生开发潜力。同时,完善许可机制与赛事版权保护体系,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体育事业及产业生态。(姜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琛
记者:知识产权在体育装备研发制造、赛事运营、品牌传播等方面起到怎样的关键作用?
李琛:体育是一个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产业。202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了一篇研究报告,题为《以知识产权支撑体育及其发展参考指南》,其中提到的“体育装备研发制造、赛事运营和品牌传播”就大致对应知识产权中的专利保护、著作权保护和商业标记保护。
体育装备和设施的创新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技术性的创造,例如新型的计时工具或体育防护设施,这一类成果可以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另一类是装饰性的创新,例如新样式的运动服或运动鞋,这一类成果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在赛事运营方面,赛事内容的呈现除了现场形态,还有被录制、被传送的符号化表达形态。能够去现场观看比赛的人毕竟是少数,因此比票房市场更重要的是赛事符号化表达的传播市场,而后者正是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
体育文化属于流行文化,而且像音乐一样,不受语言与国界的限制。无论是赛事本身还是运动团体,都可能因为广受欢迎而使赛事命名与团体名称成为流行符号,从而蕴含商业价值,这种符号价值需要商业标记的权利维护。除了体育产业自身的品牌效应,赞助商的广告投放也可以使体育赛事成为传播其他产业品牌的媒介。
可见,体育产业几乎涉及所有的知识产权类型,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体育产业的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记者:体育与时尚、娱乐、媒体、健康、游戏和消费品等领域紧密交织。应如何从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角度促进体育跨行业连接,激发创造力,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
李琛:体育与其他行业的关联,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通过知识财产的创设与知识产权交易来实现的。主要模式有两种。一是体育活动自身的市场化形成知识产权,而后与其他行业进行知识产权交易。例如,体育赛事相关标志的许可,可以使被许可人的产品或服务吸引热爱体育的消费者,从而获得更大的消费市场。二是其他行业在与体育从业主体的合作过程中形成新的知识产权,例如广播组织在赛事播放过程中产生著作权或邻接权;企业经体育明星的授权后将其人格符号用于商业活动,从而产生新的商业标记权;发明专用于体育活动的新产品从而取得专利权等。无论哪一种跨行业合作模式,都有赖于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和其他娱乐产业相比,“高度依赖赞助体系”是体育产业的一个突出特点。要确保这个体系的正常运行,必须保障赞助商对赛事相关知识产权的特许使用利益以及赞助商自身的知识产权。例如,之所以要制定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规范,主要就是为了维系有效的赞助体系。如果任何市场主体都可以自由使用奥运标记,企业就没有动力去购买许可使用权或投放广告。可见,“高度依赖赞助体系”这个特点也决定了体育产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特别依赖。
记者:如何看待“苏超”等本土赛事IP的崛起?您对赛事知识产权布局有哪些建议?
李琛:体育产业属于娱乐产业,和演艺行业较为类似,无论是国际还是本土赛事,只要能吸引公众,与该赛事相关的符号就可能蕴含较大的商业价值,形成知识财产。
“苏超”走红之后,不少官方媒体和自媒体都开始讨论“苏超”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甚至有文章细致分析了与“苏超”相关的商标注册现状,这反映了社会观念的进步,大家已经意识到知识产权对于体育产业的意义。不过,也有调查注意到,把“苏超”相关符号进行市场化的大多是赛事主办方以外的商家,恶意申请注册“苏超”球队队徽的行为也已出现。这表明,赛事组织者和参与者对知识产权价值的维护还有待加强。
从宏观上说,赛事知识产权布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积极确权、侵权防御和权利交易。在积极确权方面,赛事组织者和参与者首先要梳理赛事活动可能产生的知识财产类型,较为常见的包括商标、版权和外观设计,然后充分利用现有的公示制度将权利及早固定下来。例如进行商标和外观设计注册、著作权登记等。在侵权防御方面,应当对侵权行为进行及时监控,尤其是两种最常见的侵权类型:恶意抢注商标或外观设计,以及对文创产品的非法复制。在权利交易方面,则是通过订立许可合同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由于知识产权的维护与被许可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权利交易也能促使赛事知识产权人与被许可人结成维权同盟,更有力地打击侵权行为。
记者:数字时代,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哪些机遇与挑战?如何化解这些挑战?
李琛:在数字时代,体育赛事知识产权面临的挑战和其他知识产权类似。一言以蔽之,数字技术为传播带来的便利,也会助长非法内容的传播和非法产品的流通。例如,在互联网出现之前,广播是一种专业的传播方式,个人很难从事。如今,每一个自媒体都相当于一个小型广播组织,大大增加了赛事盗播的风险。互联网的运用使得侵权行为更为分散化、更难以监控。当然,技术的发展也可以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机遇,例如运用区块链技术、网上侵权内容的对比与识别系统等,助力知识产权保护。
应对数字时代的挑战,体育产业应当意识到,知识财产的价值实现要依靠法律、技术与市场的协同互动。首先,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产业主体需要掌握运用制度、保护权利的能力。其次,要善用技术来维护权利、预防风险。例如,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法律实践中已经开始借助数据分析监控侵权行为的发展趋势、预测侵权风险。再次,产业主体也要注意市场的反馈。国外有的权利人会通过对社交媒体和市场反应的数据分析,例如公众对某个标志或口号的情感态度,调整自己的运营模式和知识产权策略。显然,数字技术也能成为商业策略的助力。(窦新颖)